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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3-0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2、有用性(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条件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非公开性,仅指上述信息没有公开,并不以新颖为必要条件。

  鉴定在认定商业秘密上的地位

  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无需鉴定的。只是在认定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才存在着是否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

  鉴定,是通过鉴定证明某技术信息有用,能够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它并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的非公开性和秘密管理性。但鉴定作为技术秘密有用性的证明,不是惟一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用生产经营中技术秘密产生经济利益的事实证明其实用性,或者提出因商业秘密的侵害人侵害商业秘密而权利人受到损失、侵害人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且,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不限于有用性,而在商业秘密要件构成的总体上提出证据。譬如,一旦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商业秘密的侵害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或者,提出已经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商业秘密的侵害人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等,作为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据。

  如何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应根据这一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应是商业秘密的侵害人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而增加的利润额,加上被侵害者因调查侵害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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